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1 、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2 、对客户业务经营上及管理上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和帮助;
3、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商务信函等;
4、参与或跟踪客户的重要经济活动;
5、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或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出庭诉讼或仲裁;
6、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律师见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7、信用调查,对公司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工商登记、法律地位、真实身份、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8、为客户寻找、介绍合资、合作伙伴或投资人,寻找、介绍项目或提供相关信息;
9、定期上门服务;
10、提供信用帐户服务,进行资金;
11、完善或建立客户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12、重大事务团队服务。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情感、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明确举证责任的含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基本沿用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但与原条文相比,在本解释第二款中增加了“在作出判决前”的前置条件,这也说明即使在有举证期限要求的情况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注重实体优先保护的——因为,根据此前提,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被裁判承担不利后果的时间节点是在判决作出前,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当然,也不能据此而认为举证期限的规定毫无意义,因为逾期举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后文详述),这一点尤其值得实务工作者注意。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此前无论《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还是《证据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均不明确,而本解释第九十一条根据以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此,对举证责任问题有必要充分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并根据具体案件研究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人责任的,列发包人与全部各人为共同被告;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列全部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向发包人、人主张责任,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向近一手人主张责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和其他人主张责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同理,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向总承包人主张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而向其他人和实际施工人主张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
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行使的过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当地市、县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实施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
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上述认定。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