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的起诉与仲裁
对于房产纠纷,如果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应按《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不动产所在的提起诉讼。
1、要确认被告。如果是个人,可以到对方的所在地派出所打印;如果是单位,可以到工商行政打印该单位的基本注册资料。
2、书写民事诉讼状。诉状应说明当事人身份情况、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提交诉讼状和证据。准备就绪后,就向立案庭提交诉讼状和证据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会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证通知书》,并通知交费。如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将裁定案件按撤诉处理。
4、举证。立案后,可能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
5、开庭。立案后,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
6、开庭审理。依次需要经过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官询问、法庭辩论、陈述后意见、法庭调解和宣判的程序。
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是否填写完整,与记载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一):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要求房屋共有人都要到场,如果有情况确实不能到场的,可以要求其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经过公证法律效果更佳)。
法律风险提示(二):如果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由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需要法定代理人与其一起签署。
2、核对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编号、规划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信息)与记载内容是否相一致。
不具有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所签署的协议性质并非合作开发协议。
裁判要旨:双方前后就案涉项目签订了三个合同,即2005年10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007年4月9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以及2007年10月9日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2005年10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因此双方系项目合作关系。但2007年4月9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以及2007年10月9日签订的《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改变了双方项目合作关系。载明双方终义务的协议,即2007年10月9日《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项目经营模式为“由乙方自主经营,立核算、自负盈亏”,“原项目投入均转为乙方;其余资金由乙方筹措”,“施工队伍由乙方决定,并由乙方全面管理”,“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管理费68万元整”,“该项目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可知,依据《项目承包经营协议书》,双方并非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而是承包合同关系。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风险点
1、合同不能约定保底条款。联营合同的各方应当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如约定不论项目是否赢利,联营的其中一方均要收回投资或收取固定的利润。则不被认定房为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
2、完善对“共管账户”的管理措施。在非法人型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合作各方常常约定设立“共管账户”,以共同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在实践中,因“共管账户”的管理不规范而产生纠纷的例子很多。有的合作方疏于对“共管账户”的监督管理,“共管账户”完全由另一方控制。为了保护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共管账户”的使用管理办法。尤其是预留印鉴中的章和人名章不应由一方掌管,而应由各方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约和监督。
3、设定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条件。
4、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开发的各项手续,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实践中,有的合作开发是在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盲目开工建设的,由于无法顺利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复许可,属于违规建设开发,造成合作开发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合作方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关于合资、合作开发合同性质及效力的法律分析
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实际上是一种对土地、资金等房地产要素的整合,是合作开发的各方主体为完成房地产的开发、经营而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各自拥有的要素结合到一起的民事行为。结合司法实践中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认定及效力确认的法律依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主要的法律特征: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合同主体亦有的主体要求。
合同签订后,因价格变化原因可以反悔吗?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从法律上讲,开发商降价对老来说是很难的,这属于房地产交易的风险。除非合同有约定,如果签合同时开发商有书面承诺,承诺不降价,或若降价就赔偿损失,这样就可以获得赔偿。打砸售楼处只能徒劳无果,甚至会构成犯罪。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