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律师所房地产纠纷

    青岛律师所房地产纠纷

  • 2021-06-08 14:27 7
  • 产品价格: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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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编号:65339903公司编号:4227835
  • 段贵成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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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房地产纠纷有哪些解决办法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6、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起诉。
    房产过户的法律问题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出卖人以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抗辩,经审查合同 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者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的,可以向出卖人释明反诉请求买 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出卖人不提起反诉且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可以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 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保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拒绝配合办理担保,买受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其有履行能力的;
        (二)同意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押权,并且同 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
        (三)已经取得银行承诺函,且银行在诉讼中明 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的。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百一十条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 讼请求不予支持。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担保效力
    预告登记的担保效力在于,通过限制让与人对其名下不动产物权的再处分行为,以确保以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请求权之实现。但对限制效果——让与人的再处分行为无效——却存在不同的规范模式。
    处分无效。为了保证预告登记人之请求权的实现,让与人不得处分业已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若让与人处分该物权,则其处分行为不仅相对于预告登记人来说是无效的,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亦是无效的。这实质是禁止让与人的再处分。与此同时,亦必然导致不动产登记簿的冻结。因为不动产登记是不予受理基于无效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之登记申请的。所以,这一模式虽然对于保护预告登记人这一个体之请求权的效果简单、直接,但是却以阻碍不动产交易为代价,又不失为拙劣的方法。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一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不成立等而造成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主要有:(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上述两种费用的损失。间接损失则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本案中,陈勇敏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主要有其支出的订金、预付的房款及。同时,由于其信赖购房合同可以订立,未再与他人订立购买房产的合同,当房价上涨时,其预付房款当时的房产购买力与在现时情况下的房产购买力存在差价,这种差价损失可以构成间接损失。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使当事人处于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因而正达公司赔偿行为必须使陈勇敏所支出的房款恢复到在现时状态下能买到和当时一样的房产,因此判决返还购房款,并按支付房款占总价款的比例来分配转售房款与总价款之间差价,足以补偿陈勇敏因缔约不成立所遭受的损失,使陈勇敏达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的风险提示
    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相关法律纠纷关系较为复杂。在理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主要问题后,面对合同的性质和合同效力问题及司法裁判观点,开发商在合作前期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事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1、在充分尽调的基础上,慎重选择适格的合作方;2、在法律服务下订立完善、详尽的合同;3、规范后期合同的履行;4、发生法律纠纷时需及时选择律师团队介入。只有建立完善和体系化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纠纷解决应对策略,才能限度的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顺利实施。
    当事人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规则详解:约定解除是指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立合同以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且解除权为形成权,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以后,只要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义务就终止了,而无需再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司法实践中,解除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得撤销,对此合同法尽管未作规定,但因解除的意思表示生效已生解除效果,且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一般不得撤销,除非相对人同意。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我公司位于边境口岸较丰富,边贸资源丰富的阿拉尔市。 具体地址是新疆阿拉尔南口公司街道地址,负责人是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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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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