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申报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
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2、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3、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4、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或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新股东的主体明或自然人的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视受让方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视出让方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裁判要旨: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抽逃出资的定性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符合下列情形的,会认定为抽逃出资:
①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践中的主要表现:
①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本的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走;
②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③将注册资金的非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在完毕之后,将其部分或全部抽走;
④未提取法定或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⑤抽走资金,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明显低于其申报的非资产补账;
⑥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投资。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是指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企业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根据《管理办法》,发行上市中,同业竞争是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同业竞争可以通过资产收购、股权转让、代销承包等办法解决。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发行上市中,关联交易是限制性规定。公司应当在章程中作出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在实践中发挥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关联交易,也可以通过收购资产等方式避免关联交易。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明或自然人的明及后的公司章程。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