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调节、统一开发的原则,合理组织水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污水处理回用。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配水,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长期用水供需规划,以流域为单位,制定配水规划。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的界河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水资源论证工作从总体析水资源的论证水平和许可范围,用水的合理性、节水和水资源保护,以及公众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认识,找出存在的问题,从而,从水资源论证与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水资源论证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管理和调控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取水许可证公示承诺制度的项目类型和具体要求。实行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人按照规定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直接作出批准决定。
明确了区域评价的技术要求。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价要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以及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明确提出总量控制目标开发区水资源配置要充分体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推进集中供水、供水和循环用水,统筹安排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在就地经济条件下,解决水资源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利用和有效保护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管理,同时加强事前管理和过程管理。水资源论证是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源头控制的重要手段。1993年,颁布实施了《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确立了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申领取水许可证。该制度的实施,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计划用水,严格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事前监督管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原重大取水工程要求过于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人水矛盾、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的匹配条件、水资源开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等,与当前的水资源短缺状况不相适应。
水资源论证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江、汉江、太湖等江河、湖泊干流跨省取水,限额以上的自治区、直辖市;
(二)限额以上的国际跨界河流、国际界河河段取水;
(三)限额以上的省界河湖取水;
(四)行政区域取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
(五)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
(六)直辖市河流(河段)、湖泊取水流域管理机构。前款规定的河段、定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口,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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