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法律顾问服务的措施
1、制度保障
律师实行工薪制,因此真正做到了化分工、全所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实现了公司化管理。
2、人员保障
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汇集了国内外法学院校培养的人才。
3、机构保障
设有12个部门和6个管理机构,设立了顾问事务部和法律顾问研究中心。
4、服务内容
法律顾问服务内容范围覆盖所有法律领域,能够满足客户各种法律需求,真正实现全科式服务。
5、服务流程
积二十余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建立了完整的法律顾问服务体系,真正实现法律顾问服务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化和规模化。
6、服务监督
设立完备的法律顾问服务质量监督与反馈制度,确保服务的、。
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对股东的虚假增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百四十七条款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违反该条规定的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以股东因过错而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为前提。郭海婴、食品公司作为雪樱花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提供的报告显示的增资账户均经另案查明事实上均不存在,郭海婴和食品公司使用同一虚假账号进行虚假增资,故郭海婴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行为是明知的。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未予监督,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存在过错。公司上诉主张郭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据充分。由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维护公司利益,本院认为郭应对食品公司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认定郭无需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彭、彭、张、杨不是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都提供了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彭、彭、张、杨未尽忠诚勤勉义务、存在过错,故公司上诉主张彭、彭、张、杨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百四十七条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给员工乱开三类的法律后果
一、工资收入不能随便
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而引发诉讼的案例。企业因为好心而让自己陷入官司。
由于自身在工资方面管理不规范,又没有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导致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员工出示公司盖章的收入后,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反驳该上的工资数额,使得自己终败诉。原本的一番好意,终却反而吃了大亏,不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应诉,还需要承担本不需有的经济责任。
二、在职时间不能随便
公司随意为员工开具不属实的离职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司法判案过程中讲究的是证据事实,即审判员不能单纯凭借单方的口头辩解还原案件事实,而需要依靠双方为自身的主张而提供的材料予以判定。
本案中双方的实际劳动关系存续极短,双方本身没有太多工作材料,但是,公司却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给张某开具了不符实际的离职,反过来了员工的主张,即双方之间在争议期限内存在劳动关系。
因而,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要承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公司在没有其他相反并有效的证据的情况下,即使不服也很难有机会得到支持。双方能够调解已经算是比较皆大欢喜的结果。
三、离职原因不能随便
公司为员工虚构离职原因开具离职而引发诉讼的案例。离职原因是员工能否领取失业金的决定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只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下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
案件中的公司明知员工不符合领取条件,却主动帮其虚构离职原因,取国家失业保险待遇。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以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很不幸地,公司并没有得到员工的感恩,反而被倒打一耙,非常值得许多用人单位的深刻反思。
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
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当民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则视为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未投保保险的风险有的企业未根据《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职工投保保险,而如果应当参加保险而未参加保险的企业职工发生的,将由该企业按照规定的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与劳动者口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形成书面证据,当发生劳动争议,企业不能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时,根据证据规则会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另外,劳动关系解除后,如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劳动者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则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裁判原则与例外
由于股东投资的终目的就是获得投资收益,因此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核心。在公司法理论上,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权。所谓抽象的利润分配权,是指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决算后,股东依据公司的决定获取相应红利的。由于公司是否有利润可分配和是否分配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抽象的利润分配权属于期待权,但同时又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公司章程或公司不得剥夺或限制。所谓具体的利润分配权,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作出决议后,股东所享有的分配请求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是股东的固有,但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利润分配,既属于公司发展谋略和商业判断的范畴,更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可分配利润等现实情况,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通常情况下,司法审判不宜亦难以介入公司利润分配。因此,《解释》第14条、第15条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利润分配纠纷案件裁判的基本原则: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不能提供载有具体分配方案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的,对其关于分配公司利润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
法律顾问具体顾问方面
1.解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