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塘新区本地交通事故保险律师收费标准 推荐咨询律师

    钱塘新区本地交通事故保险律师收费标准 推荐咨询律师

  • 2021-05-31 10:31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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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律师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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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描述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费、疾赔偿金、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
    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视其是否尽到举证责任而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加害人已经承担的责任等事实的举证责任,都应由原告(加害人)承担,因为被告是否存有不当得利的事实的责任在原告。但是,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应直接变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若原告无相关证据该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不能被告的损失、双方的责任比例已经清楚,则不能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直接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双方的责任比例作出认定,而应告知原告先提出确认之诉,由确定其在事故中应赔偿的数额。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待确认之诉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需要说明的是,确认之诉并非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是原告在不当得利之诉中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若其有相应证据能够上述待证事实,则*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否仍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15条的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有充分依据,可以不按照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即,把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开。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行政处罚的依据,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还需要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救费用**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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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经营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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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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