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金额计算
(一)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结案后确实二次手术或其他的,按照基本费用,可以预先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二次手术或者其他的费用,凭单据支付。
(二)护理费。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有医嘱需要护理的才可以主张护理费。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并能提供纳税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纳税的以青岛为例按照3500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按照住院的时间以及休息的天数计算;如果需要评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前。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四)营养费。营养费需要有医嘱“加强营养”四个字的才可以主张这一项赔偿。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
(七)交通费。每次必要合理的交通支出相加,凭单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方法可作不同的分类,学理上通常有四种分类,即: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偿连带责任。关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转让拼装车辆或报废车辆情形。如车辆存在客观故障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则车辆转让人是直因连带责任人;存在车辆多次转让的,所有车辆转让人均是直因连带责任人。如发生交通事故与车辆状况无关,则车辆转让人仅违反了车辆管理的有关法规,与事故发生并无直接联系,是间因连带责任人;多次转让车辆的,前手转让人尽管也同时具备受让人身份,因并非肇事者,仅有间接过错,均属于间因连带责任人。车辆受让人作为事故肇事人,则应是直因连带责任人;多次转让的,后受让人为直因连带责任人。
2、经营运输情形。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系事故的肇事方,属于直因连带责任人;被人许可经营收取运行利益,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属于间因连带责任人。
3、辆情形。辆发生事故的,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系肇事者,属于直因连带责任人;被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仅违反了证照的管理法规,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素,属于间因连带责任人。
4、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事故的情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作为肇事者,具有直接过错,属于直因连带责任人;雇主虽无引发事故的过错,但法律规定雇主应对雇员的雇佣活动的后果直接承担替代责任,故雇主在此处的连带责任方式仍为直因连带责任,是直因连带责任人。
5、机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此种情形下,机动车双方无论是对事故负主次责任还是同等责任,都是肇事者,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均是直接过错,均属于直因连带责任人。
帮工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对于技能、工作经验 、必要的注意义务有较高要求且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所受伤害,应自负一定责任。
未依法为被员工缴纳的劳务单位对员工的保险待遇损失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因未依法为被员工缴纳,被员工因公受伤产生的保险待遇损失,应由劳务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单位向被劳动者实际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后,有权向用工单位提起追偿之诉,追偿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予以确定。虽然协议约定因未及时为员工缴纳造成的损失由劳务公司承担,但是考虑到用工单位是实际用工者,亦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主要受益者,对被员工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法定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法律责任,应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电动车被为机动车后,车主不宜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电动车被为机动车后,车主不宜按照《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之规定,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认定申请应当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材料;(二)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