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1)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一方受另一方,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判决。
4、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5、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6、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共同债务为由主张的,应予支持。
第三人在婚约存续期间对缔约方的赠与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第三人所为之赠与,只要是基于供将来结婚所用,就应该予以返还。
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结婚登记,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的,为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补助金、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
离婚后子女抚养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公司”及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并不能等同于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公司”问题时,既要以《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判决书和有区别吗
离婚判决书是制作的,是门的登记发放的,一个是司法判决,一个是行政确认,体现了法定的两种离婚方式,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然两种离婚在程序上,法律条件上等等方面有很多不同。协议离婚的,双方就离婚及相关的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到一方的常住所在地登记就可以办理。达不成协议的,就要向起诉了。处理离婚纠纷需要调解,调解不成的,是否判决离婚,按法,要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生效的准予离婚的判决和都能起到法律上的解除合法关系的作用,在效果上是一样的。经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书。有人说:“拿到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明去当地登记办理就可以了。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