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的审讯和刑罚处罚。
触犯刑事法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关押在,通常是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通常需要等待3个月左右,案件较为复杂、取证审理繁复的也有可能会等待一年半载才能出判决。
如果判决无罪则可以被释放回家,判决有罪,则会被依法移交至监狱进行服刑。一般会被关押在这里等待判决。《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进入,属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坐牢,要根据侦查,审查,审判三个阶段来判断。
贩卖,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罪是指贩卖的行为,只要是贩卖,即构成贩卖罪
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的行为:
(1) 将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下来的卖出牟利的;
(3) 制造后销售的;
(4) 以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的
正当防卫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理追逃案件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一、外逃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
外逃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关系到其是否为监察对象以及监察对其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笔者梳理发现,截至6月29日,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身份复杂,既有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也有银行会计出纳、村等人员。判断其是否为监察对象的依据主要是看其是否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
二、追诉期限的判断问题
从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外逃时间来看,24人外逃不足5年(含5年),16人外逃5-10年(含10年),10人外逃10-15年(含15年),9人外逃15年以上。绝大多数“百名红通人员”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他们涉嫌罪名的法定刑有没有经过追诉时效。不仅是此类案件,审理其他外逃案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三、新旧刑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有的外逃人员外逃时间较长,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时与归案调查、审理时适用的新旧刑法规定不一致,这就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及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问题。
例如,1996年3月1日,原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所出纳甲,利用对库箱管理的职务便利,取库箱内现金币45万余元,港币7万余元,于3月3日携款潜逃,直至2018年10月31日,在协助下,甲被抓获归案。该案就涉及新旧刑法适用的问题,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但具体适用时,还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四、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外逃人员的到案方式影响量刑处罚。仍以59名已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为例,经劝返后回国投案自首的有44人,抓捕11人,遣返2人,其他2人。从已判决的刑期可以看出,归案方式迥异,判处情况也截然不同。对投案自首的依法宽大处理,对劝返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在公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且随后被引渡或遣返的从严惩处,这也充分体现出追逃工作中宽严相济的政策。
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文件的;
(四)使用虚产权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的。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银行的管理制度和公有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目的。
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的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规定如何理解?
首先,漏罪是缓刑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发现的罪,由于没有发现导致没有处罚,至于该罪与缓刑判决所宣判的罪实施时间的前后没有影响;其次,漏罪必须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才能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如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则只能对该漏罪单处理。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