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以下三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不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情形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哪些企业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1)定额征收:直接核定所得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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