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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来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一年竟然能降税46万元!
新政实施前
我公司一直从事石材加工销售,由于每年销售额在400万元左右,因此目前属于一般纳税人,按照17%计算销项,但是由于石料的来源均是从当地个人收购而来,仅仅只能**个人的普通,每年光一项大约就缴纳68万元,税收负担非常重!
新政实施后
我公司会计看到了刚刚发布的财税〔2018〕33号,公司上下非常振奋,我们的会计估算了一下,今年五一新政实施后若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我们的客户几乎不需要抵扣,我们开具适用3%的征收率,按照以往年销售额400万元来框算,每年额只需要缴纳12万元左右就可以!
比较:
五一新政实施后转为小规模,一年竟然能够降税46万元左右!
新政的5个提示点
提示1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
提示2
若是你公司为服务业等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提示3
一般转为小规模,仅于按照《*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
提示4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之前留抵,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库存成本。
借:原材料或者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提示5
5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不再区分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其他500万元了。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政策参考二
《*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八条,条例*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款*(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纳税筹划小妙招-巧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1. 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适用3%的税率缴纳,在营改增之后,部分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9%的,部分业务按照现代服 务业缴纳6%的,如果物流企业不能**足够的进项税额,其税收负担在营改增之后肯定会有所增加。
2.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并且具有价外税的特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能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其税收负担一定会降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如果纳税人的销售额**过了上述标准,可以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来保持小规模纳 税人的身份。
法律政策依据 :
(1)《*共和国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 院令*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34次会议修订通过,根 据2016年2月6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关于废止〈*共和国暂行条 例〉和修改〈*共和国暂行条例〉的决定》*二次修订)。
(2)*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50 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共和国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的决定》修订)。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筹划案例: 安徽合肥A物流企业年含税销售额约为800万元,营改增之前每年缴纳24万元,营改增之后由于进项税额较少,每年需要缴纳约45.28万元。
筹划方案:建议该物流企业分立为两家物流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的销售额保持在500万元以内,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该两家企业每年缴纳增 值税:400÷(1+3%)×3%×2=23.30(万元)。比纳税筹划前节约21.98万元,相比筹划前大幅降低,相应的附加税也相应较少。
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了减免政策。考虑到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减免税政策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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