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既有建筑除了在遇到本标准第3.13条规定的情况下应进行建筑结构的检测外,宜有正常的检查制度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测。
2. 既有建筑正常检查的对象可为建筑构件表面的裂缝、损伤、过大的位移或变形,建筑物内外装饰层是否出现脱落空鼓栏杆扶手是否松动失效等;既有工业建筑的正常检查工作可结合生产设备的年检进行。
3. 当年检发现存在影响既有建筑正常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维修;当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问题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建筑结构的检测。
4. 建筑结构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常规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时间应根据建筑结构的具体情况确定。
5. 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测应根据既有建筑结构的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使用环境类别等确定检测重点、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6. 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测宜以下列部位为检测重点:
1 出现渗水漏水部位的构件;
2 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动力荷载作用的构件;
3 暴露在室外的构件;
4 受到腐蚀性介质侵蚀的构件;
5 受到污染影响的构件;
6 与侵蚀性土壤直接接触的构件;
7 受到冻融影响的构件;
8 委托方年检怀疑有安全隐患的构件;
9 容易受到磨损、冲撞损伤的构件。
7. 实施建筑结构常规检测的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有关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及结构耐久性等方面的有效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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