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律师团队,收费透明,价格合理,全程团队!律师全程咨询,当天委托 , 当天会见 , 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浙江杭州律师事务所,一站式刑事法律服务。
所谓“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标准的有害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对生产、销售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档: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犯罪故意,即有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从而非法牟利的。如果往食品中掺入的不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对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无所知,不构成本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至于销有无具体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等。
《刑诉法》*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匡智作为一家锐意进取、追求的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匡扶正义,恪守诚信”的服务宗旨,因匡智深知“律师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诚信乃律师立身之本”。匡智作为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始终贯彻维护客户合法利益的执业理念,为客户及时提供、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匡智一直致力于企业经营风险防控体系,帮助广大客户树立了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完善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切实解决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的法律需求,深受企业的欢迎。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郑君律师。我们拥有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从律所成立至今办理了大大小小数百起刑事案件,有成功办理不起诉、免于处罚、取保候审、判处缓刑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例。案件涉及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介绍、容留罪、经济犯罪、类犯罪、妨害**、知识产权、伪劣商品等各类刑事案件。我们的辩护团队成员有着公检法的从业履历,熟悉*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有着精湛的刑事辩护技能和丰富的执业操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