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典当行的表述大同小异。《1872年典当商法》*6条规定:典当商指"开有一家店铺,以买卖货物或者动产、或者以货物或动产质押发放的人。"这家店铺即典当行指"典当商的住所和仓库或者其他做生意的场所或进行交易的场所"。加拿大从英制,该国《1996年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2条,照搬100多年前英国典当法律中关于典当行的定义,概念丝毫不差。
在法国,典当行属于授权的六类信贷机构之一,其名称为"**信贷银行"。《1984年法国银行法》*18条规定:"经批准作为信贷机构的包括银行、互助或合作银行、储蓄节俭机构、**信贷银行、财务公司和机构。"这表明,法国的典当行是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港澳的典当业全盛时期可以分为“当”、“按”和“押”三种,其中“当”已消失多时。三者中以“当”的经营资金及规模及雄厚,“按”的经营资金则次之,“押”的资金小。以下为三种典当模式的
新加坡当铺的“当”字招牌
比较:
● 当:经营资金及规模,当期长三年,月息每借出一两(50克)银收三分(1.5克)银。行内较有规定“逢冬减利”,即是每逢冬季(十月至十二月)内会减一个月。
● 按:经营资金及规模比“当”稍小,当期长两年,月息每借出一两银收三分银,没有“逢冬减利”例。
综合史料来看,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国建立。每个阶段又各有其时代的鲜明特点。
唐宋至明代初期
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唐朝国力强盛,工商业发展加快,需求迅速扩大,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较低、当期较短,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
与民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经营者相比,皇亲国戚、显宦就不大相同了。例如,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依仗其父唐高宗、其母武则天之威,不但横征暴敛,"田园遍于近甸膏服";而且热衷经商之利,"市易造作器物,吴、蜀、岭南俱造,相属于路"、"货殖流于江剑。"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她又在家中开设质库,其规模、实力可以想见。这是官僚资本早向业转移的典型例子。
主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个别的、特的政策法律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生存
我国早的典当行产生于南北朝时期的佛教寺院,而当时也正是佛教在*大兴之时。封建统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广泛参与地产业、商业和的经营。在经营的同时,典当行因国家政策法律的保护,便很快成为社会**行的机构,并逐渐走向僧办、民办和官办三位一体的高成长阶段。
15 世纪在欧州,天主教分支方济会依靠的支持开办慈善典当行,初发放无息,目的是为了对抗穷凶较恶的。后来这类公益典当行也开始适当收息,并于1515年受到天主教*五次主教大会通过的教会法律的承认,从而使典当行征收具备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时期,革命曾立法关闭典当行,致使法国的典当业进入了一个短暂的空白期。
我国解放后取缔典当,同样使典当业的生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强大制约。直到以后,我国的典当业才得以复出而重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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