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是什么
当事人在房产继承、房产买卖(预售房屋、一手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租赁、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动拆迁纠纷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房产信息调查取证、动拆迁材料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房屋冻结、房产陪购、房产诉讼代理、律师咨询服务、房产买卖见证、律师无中介房产买卖过户。
为当事人在房产继承、房产买卖(预售房屋、一手房、二手房、动迁房)、房产租赁、物业纠纷、相邻权纠纷、动拆迁纠纷过程中提供如下法律服务:房产信息调查取证、动拆迁材料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房屋冻结、房产陪购、房产诉讼代理、律师咨询服务、房产买卖见证、律师无中介房产买卖过户。
关于抵押房地产的执行问题。
1、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是属于一种担保物权。《担保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抵押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房地产抵押债中抵押人应优先受偿
根据《执行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的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抵押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可向其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保护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
3、房地产抵押人可依法转让房地产。
抵押房地产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应允许自由转让,房地产抵押人通过转让抵押房地产,可以周转、筹措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从而为债权的顺利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反之,限制房地产抵押人转让房地产,无法缓解其资金困难,交易不顺畅,这不符合公平兼顾效率原则。
对以合作开发项目合同的形式合作建房的执行问题。
执行中若该项目所有人是被执行人,其所开发的房地产可以直接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但若该项目的其他投资人是被执行人时,该房地产在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执行。理由是:
(1)房地产投资收益权是一种预期的收益而非确定的收益。因为,房地产权益的终实现,有赖于投资人必须忠实地履行合同。
(2)房地产投资权益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合同履行期间,随着投资人投资的变化而会导致权益分配的比例变化。由于此种合作形式的房地产开发均是以该项目所有人的名义报建和销售的,投资人忠实有效地履行完合作建房合同后,投资人有权要求该项目所有人依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润或相当的房屋,亦即被执行人对该项目所有人拥有债权。对这种合资建房形成的房地产投资权益的执行,合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可按照院《执行规定》中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进行。对合作建房合同正在履行中的房地产投资权益的执行,可以按照院《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未到期债权的执行来办理即向该项目所有人发出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该项目所有人在到期后向被执行人支付。待到期后,再作出提取裁定从该项目所有人处提取,或者可以要求该项目所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仍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亦属虚假,应当认定无效。
一方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的 担保的,应当举证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存在。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出借人主张就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履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照《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
当事人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双方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人以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房屋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返还本息与房屋过户登记时或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房屋的差额。
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以房款抵偿其他债务,一方当事人以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合 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债务人未履屋买卖合同,债权人 请求解除合同,按照原约定清偿债务的,应予支持。
债务人举证所抵销的债务中存在非法的,应当扣除该部分。一方请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 撤销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逃避债务,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定金担保是认购协议的核心条款
在认购协议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约定一个定金担保条款,即购房人为了认购某套商品房,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洽谈,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这个约定的期限内必须为认购人保留该套商品房,不得另行出售,如认购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继续与开发商洽谈购买商品房合同,则认购人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如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为认购人保留该套商品房,则开发商应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五证”和“两书”是指?
“五证”是指
《国有土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
《住宅质量保》
《住宅使用说明书》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