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人收到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人依法取得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人的,自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自然人之间的合同,自人提供时生效。根据该规定,有借条是作为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可以数额较小的或者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对借条所载的事实提出异议,此时的借条作为证据就会显得依据不够充足了。法庭会把举证责任分配到你身上,还需要你提供证据的方式: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等等。
因此,债务纠纷中双方以数额较大的现金进行借贷时,出借人为了保存证据,让人在拿金时,用拍照或视频的方式保存证据。这种方式很有必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无法说清事实真相。银行转账或转帐是比较可靠的方式,随时可以查到交易记录。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
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的起诉可予驳回
【集资与驳回起诉】
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属于民事纠纷
【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为筹措企业经营、购买设备等资金,在未经中国银行批准的情况下,许以给付,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或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之一】
虚构集资用途、以利润作为诱饵来骗取被害人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
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履行通通知的方式
不管何种方式,只要债务人能够被“通知”到,“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如何债务人已经被“通知”到,则需要“通知”的方式能够被。
(1)采取口头方式通知
贵司和债权受让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来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对方予以否认收到通知的话,则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或是其他方式对方已经被“通知”到,本所律师不建议贵司采取该方式。
(2)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特快专递方式见后)进行通知
如果是采取书面方式(特快专递以外)来进行通知的,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履行通知义务的力给出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议贵司采取信方式进行通知。
邮件必须到邮局营业窗寄,经邮局营业人员验视、封装、书写、邮资等,符合邮件的要求,邮局出给收据;平常邮件不出给收据。邮件在邮局内部处理和传递过程中都要逐件的进行登记。
贵司或债权受让人在寄信时应当在备注处尽可能详细写明邮件的内容。
(3)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通知
可以参考《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
因此,如果贵司或债权受让人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通知,则建议保留存根,并且特快专递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保留存根,但是无法特快专递中的内容而导致通知存在瑕疵的案例,因此,因此。建议贵司尽可能详细快递文件的内容。
(4)建议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的除外。”
企业间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间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
企业问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则不宜认定为无效
【投资公司的借贷】
地方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
企业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企业借贷无效的】
企业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年利率计付
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10种办法
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二、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三、起草与债务人会谈纪要
四、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五、找第三方曾债务
六、保留债务的各种证据
七、每次,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八、提起诉讼
九、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