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具体项目有哪些
赔偿的项目有以下十一种类型,依据《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如下:
(1)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纠纷赔偿具体项目有哪些?
(5)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疾用具费;
(7)丧葬费:按照事故发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
医保中心继续收取超龄人员保费应支付保险待遇
本案要旨:连续参保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亡,并已经被认定为的,保险中心在参保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接受其保费的,应当履行支付保险待遇的职责。
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交通管理部门、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吸毒在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认定范围之外。
酒店经营者的责任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按份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按份赔偿责任应确定责任人之间的赔偿份额,《侵权法》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家也无争议,需要讨论的是确定份额的前提,即对责任人过错的准确理解。以《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出借机动车的情形为例,该法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但如何理解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条对此作了具体解释: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是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条司法解释前三项列举了具体情形,便于司法操作,但第四项解释属于兜底条款,需要正确理解。比如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出借无号牌车辆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呢?笔者认为租赁或出借无号牌车辆的行为违反了车辆应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的法律规定,具有违反该项管理规定的过错,但此类过错与损害发生并无必然联系,无号牌也并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该过错不属于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在此种情形下不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形与租赁、出借车辆给无驾照者的过错类型不同。无驾照者不具备安全驾驶车辆的条件,如非法驾驶则存在安全隐患,易发生交通事故,故此种过错属于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着直接的紧密的关联,出租人或出借人当然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中认定的四种情形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