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调差方面审查
1、明确信息价的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为应当支付工程款时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拍卖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优先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处理原则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赔偿因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则应依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还是尚未履行完毕的,或者已经履行完毕的,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过错方都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这其中不包括尚未实现的利益。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错方举证。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的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关于验收的主体、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2、审查是否明确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3、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竣工结算先后顺序约定,是否明确未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涉税性条款审查
1、合同的价款须约定价税分离,列清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以使合同税基明确。
2、合同中约定开具的时间、类别(/)、税率、结算方式、付款的条件等,付款时间、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合同中约定如有预收款,是否开具,开具何种(不征税/正常税率),正常情况是不产生纳税义务,开“不征税”,如果开具正常税率则须提前缴税。
4、合同中约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不可用,由责任方负责,与对方无关。
5、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新政,按调整后的政策、新政策对合同具体条款协商调整。
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应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则难以保障其实现”的必要条件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而越过合同相对方仅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客观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实体,必须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则难以保障其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应不予受理。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银行同期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