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一、要约收购程序及其规则
1、持股5%报告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持股30%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过60日。
3、终止上市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4、股东可要求收购人收购未收购的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公**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
5、要约收购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
6、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7、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的法律后果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有公**规定的条件的,如股份被收购者一人全部持有,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企业并购的基本流程为:明确并购动机与目的;制定并购战略;成立并购小组;选择并购顾问;寻找和确定并购目标;聘请法律和税务顾问;与目标公司股东接洽;签订意向书;制定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整合计划;开展尽职调查;谈判和起草并购协议;签约、成交。企业并购的步骤包括战略决策、并构准备、并构实施和公司融合四个过程,具体为:(一)战略决策: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并且进行市场观察和调查。(二)准备:1.锁定目标。2.确定收购方式。3.成立内部并购小组。4.签订并购意向书。(三)并构实施1.对收购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行业市场、目标公司的营业和盈利、对收购后的设想和预期值、资金来源和收购程序,初步确定收购定价。2.开展尽职调查。3.提出终评估报告。4.谈判、签约。5.资产移交。(四)融合。
收购公司,为企业合并性质。应该按照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处理。
1、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
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入账。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后,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确定其入账**,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2、形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
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母公司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处理:合并方以支付现金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公开收购的几种方式 公开收购又可分为敌意收购和善意收购两种方式。 (1)敌意收购这种收购是指收购方的收购遭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反对后,收购者仍要收购或者收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协商而突然提出收购股权的收购方式。如目标公司经营者反对收购,则公开收购者不仅不能对目标公司经营内容有充分、详细的调查了解,而且目标公司还会设置各种障碍,力争使此项公开收购行动失败。所以,敌意收购开出的收购价格一般是很高的,只有高到股东们不顾经营者的劝告而出售,收购者才能达到收购股权、控制目标公司经营决策权的目的。显然,这种收购行动的风险较大。 一般地,下面两种公司常成为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过账面**的公司和经营业绩不佳的公司。一般地,收购前者是由于公司经多年积累, 净资产值高,发展潜力较大,前程乐观,其长远利益较大。收购后者则是由于其相对较低,股东对公司失去信心,加上收购者说服股东的条件等,较易完成收购行动,达到收购目的。 (2)善意收购。善意收购是指收购者事先与目标公司经营者商议,征得同意,目标公司经营者主动向收购者提供*资料的收购方式。一般目标公司经营者还劝其股东接受公开收购要约 ,出售,从而完成收购。敌意收购与善意收购的区别主要在于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对收购要约是抱合作还是反对。显然善意收购的成功率较高,收购价格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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