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为什么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
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是企业或个人为商业目的而智力劳动创造的专有性成果。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
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关键是要判断保密措施是否达到以下两点要求:
(1)该措施表明了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了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人的保密愿望及保密客体。如果企业仅仅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或者单方面发布保密规章制度,但在保密合同和保密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对所期望保密的信息的载体也没有采取物理保密措施,则上述泛泛的保密约定或者要求不能认定是采取了保密措施。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并非要求人针对每一项商业秘密均订立一份保密协议,只要保密措施针对的保密客体是具体、明确的即可。
(2)该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如果单纯在有关资料上标明“保密”字样或者在资料室门口写有“闲杂人等、禁止入内”,而任何人无任何障碍即可进入,不得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新产品如何认定:
1、关于新产品的举证责任问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如果认为该方法专利所生产出的产品为新产品,则其有义务对该产品属于新产品的主张进行举证说明,若原告不能够对此进行举证,则该案便只能适用一般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原告举证被告所采用的方法掉入了其专利保护范围。
2、由方法专利所生产出的产品必须是“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认定一项方法专利是否属于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时,应当以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依据,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而不包括对该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3、新产品中“新”的认定。
2009年12月28日所颁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中对此做出了界定,即规定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款规定的新产品。从该解释可以看出,新产品中的“新”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此处的“新”在一定程度上与授予专利权时所要求的“新颖性”标准有所类似。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人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的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