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出版社自费出书费用
由于自费出书简便、快捷。让作者出书更加省事省力省钱,所以自费出书越来越被大家认同、选择。而出版社、书号、作品内容等都与自费出书所需费用有直接关系。那么具体自费出书费用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以作家出版社自费出书费用为大家做介绍。
作家出版社是一家成立于1953年的大型文学出版社,由中国作家协会主管,中国作家出版集团主办。全社现有员工121人,26人,39人。
作家出版社以中国文学的主流作家为出版依托,出版了大量当代名家名作,巴金、王蒙、季羡林、、贾平凹、二月河、王安忆、莫言、、张抗抗、周梅森、余华、张承志、从维熙、金庸、董桥、周汝昌、张中行、汪曾祺、黄苗子、黄永玉、冯骥才、周国平、韩少功、毕飞宇、池莉、毕淑敏、蒋子龙、张贤亮、张炜、李国文、曹文轩、魏明伦、韩寒、张悦然等都有代表作品在作家出版社出版。
自费出书是指作品出版所需的一切费用都由作者个人承担。自费出书成本主要包含审校、排版、书号、印刷。。一般审校排版印刷加起来也就1万多,而主要用钱项为书号,不同出版社的不同类型书号费用不同,书号分为单书号、丛书号,一般单书号在1万2到5万不等,丛书号在6000到8000左右,单书号又分为单书号和地方单书号。
出版社书号比地方出版社书号管理费稍高一点,但是出版社名气要比省级出版社大一些,而且出版周期出版社为40-60天,省级出版社周期为60天以上,着急出书评的朋友,小编建议大家选择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自费出书费用?除上述用钱项外,自费出书成本具体还要看你的印刷量,如果但是用来评职无需印刷太多,如果想要发行赚取利益可以根据市场效应及读者需要多印刷一些。
香港书号的书是非法出版物吗
判断一本出书是否是非法出版物,关键要看出书有没有书号,有书号的出书,可以在新闻出版总署查询到有关出书的信息。不过在出书所用的书号中,有一书号,那就是香港书号。用香港书号出书不能在大陆直接公开出书。那么,香港书号的书是非法出版物吗?当然不是。
香港书号是正规书号,其出书怎么可能是非法出版物,不能因为不能在大陆直接公开出书,就判断香港书号的书就是非法出版物。如果这样判断的话,香港也不被认可了。香港书号是香港管理的书号,但由于其书号管理制度与大陆书号不一样,并没有纳入新闻出版总署,所以在新闻出版总署查不到,也在情理之中。香港书号的书想要在大陆公开出书,也是行得通的,不过是需要先办理有关手续而已,只要手续办理下来了,香港书号的书就可以公开出书了。如果香港书号的书在大陆公开出书,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则该书就被判为非法出版物。
香港书号的书,适合在香港出书或海外出书。大陆出书建议还是以用大陆书号为主。若用香港书号,多是作者看上了香港书号的费用便宜这一点。这不是不可采用,不顾在使用之前,要考虑到自己出书的目的。比如香港书号的书在大陆公开出书,办理有关手续,总体花费,并不比申请大陆书号低多少,不值当的,而且还非常麻烦。
专著有书号评可以么
专著有书号评可以么?现在专著是可以作为评职材料,在评职时获得相应加分。但是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专著都可以用来评职,即使是有书号的专著也一样。书号是专著必备的,评的专著是必须要有书号的。但是,不是拥有书号的专著就都能评。
下面小编给大家说下什么样的专著能评:
1、书号。书号是专著的,没有书号的专著是非法专著,不能在国内外发行,只能作为内部交流使用。另外,并不是所有书号出版的专著,都可以用来评职。能用来评职的书号是单书号和丛书号,其它书号是不受评职评审认可的。
2、方向要一致。这个是对专著评职基本的要求。若专著的方向与你所评方向不一致,评职时肯定是无效的。
3、作者位置。专著一般是由多位作者共同完成的,专著所有作者并不是都可以评职的,只有前几位作者可以。具体前几位作者可以评职?这个要看你所评的级别确定的。一般等级越高,对作者署名位置越高。正常情况下是评中级只认可专著的前三位作者,评副高,只认可前两位作者,评正高就要求比较高的,往往只认可排名的作者,甚至是独立作者。不过,具体第几作者可以评职,建议以单位下发的评职文件中的要求为准。
4、出版社。评职时文件中都会对所出版专著的出版社都是有要求的,我们常见的是要求出版社,或是百佳出版社出版的。其它出版社出版的认可度不是很高,相应的加分也不高。
注:目前,国内对国际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认可度不是很高,虽然出版时间比较短,但是小编建议大家还是出版国内专著。在国内出版专著大概需要3个月左右,有打算出版专著评职的作者,提前准备,以免耽误评定。
与出版社合作出书需要注意什么
由于国内书号被出版社垄断,所以只要是在国内出版图书,就经过出版社,那么,与出版社合作出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下文将详细介绍。
如果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自己还需要保留表演、录音、摄制电影、播放、展览、改编、翻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由于行使这些超出了推销或直接利用有关图书的范围,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宜包括这些。如果出版社希望代理出版权以外的一些,比如翻译权,应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中还应考虑到,如果图书发行后发生脱销现象,应如何处理。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按照这条规定,作者在发现作品脱销后,有权向出版社提出重印或再版的要求。关于脱销,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的解释,即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就视为脱销。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版社仍未重印或再版,或者明确拒绝重印或再版,作者就有权终止合同。也就是说,作者不能一发现脱销就单方终止合同,而是要给对方一个重印、再版的机会。
作品出版后,作者一般都有权得到一些样书。作者可得样书以及能买优惠价图书的数量,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个别成本较高的画册,大型工具书等图书,样书的数量可以规定得少一些或者不给作者样书,但不能由出版社单方面决定,而应由双方约定。如果出版社主动约请作者创作的书稿经作者一再修改,仍然达不到出版水平,出版社也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适量的约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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