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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其**”,是指行为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他人**用于生产、制造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必须与**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这里规定的“许可”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而是要签订**许可合同。**许可意味着**权人允许被许可人有权在**权期限内,在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内对该发明创造加以利用。如果行为人已经得到**权人同意,只是还未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或者还未向**权人支付使用费,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假冒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节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追诉。本条规定对假冒他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只不过由于污染、变质而具有了毒害性,不能构成本罪。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里的“公司”是指公**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的规定,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缴纳足额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出资的,股东应将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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