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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设立的申报材料: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所需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的近1年报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近三年未受反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管理人员任职的申请材料及有关材料,业务人员的《书》复印件;
1、业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中华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的程序: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的;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创国启控股(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人员从事工商注册业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可为您在注册过程中提供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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