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申报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
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2、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3、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4、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或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5、新股东的主体明或自然人的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视受让方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视出让方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
登记股东本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签字,且签字人以自己的名义而非登记股东名义签字,应当认定属于无权处分,不存在代理行为,不能仅以签字人与登记股东具有“叔侄关系”就推定构成表见代理。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对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前后项目资产未发生流转,公司的法人和开发均没有发生改变。因此,本案不存在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业法律的问题。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依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财产作价出资,因此股东出资有两种形式,包括出资和非出资。
1、出资
出资好理解,就是出钱嘛。具有支付、结算的功能。我国的法定为币,以外币出资的,需折算成币。
2、非出资
非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非资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简单理解就是非资产必须有并可依法能够转让。
非资产主要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经营承包权、企业租赁权、股权、债权等。
非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应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不能作价出资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价出资。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结果有异议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以股权变更审批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法律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判决直接或间接地对部分行政行为作出变更,但这些行政行为应当只是程序性的或形式性的行政行为,如备案、登记等行为;对于实质性的行政行为,如审批行为等,则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作出民事判决予以变更,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予以纠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时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取得审批机构批准后,股权变更发生效力,取得公信力。由此可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进行审批批准的行政行为属于实质性行政行为。股东对此股权变更有异议而向提起民事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一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结果有异议向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以股权变更审批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来进行法律救济。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文件。
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
1.股东会的职权,规定哪些事情由股东会决定。
2.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3.股东会召开会议的次数和通知。
4.股东会会会议出席人数的要求。
5. 股东会人数无法达到要求时该如何处理。
6.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
7. 股东会会议召集的情况。
8. 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的条件。
9. 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
10. 会议记录。
股权变更的相关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银行办理)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