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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共和国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处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处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一般贸易计算方式一致;来料加工免税。
国家增加或减少的出口退税并非全部由中国出口企业获得或承担。中国提高出口退税率时,外国进口商往往压低中国出口商品价格,国家增加的退税支出,有一部分变成了外国进口商节约的进货成本。国家降低出口退税率时,中国出口企业增加的成本往往由三方面承担,一是供货企业在价格上让一块,二是出口企业从盈利中消化一块,三是外国进口商消化一块。三方共同承担减弱了降低退税率对外贸出口的影响。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后,才能处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的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处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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