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在民事赔偿中“逃逸”只是一个情节,不是判定责任的依据。如果是机动车之间相撞,民事责任适用过错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适用无过错原则;再考虑是否存在过失相抵的情形。在受害人对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时,应审查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该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则应根据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各方过错决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送交修理期间,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方依合同**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车辆所有人对修理方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后果,不具有过错,也无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单纯的委托保管关系中,车辆在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所有人允许保管人在保管期间无偿或有偿使用其车辆,则形成车辆借用关系或车辆租赁关系,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