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长期法律顾问的作用
1、提高的法律意识
2、提升单位的法治形象
3、预防法律风险
4、化解的法律
5、经营决策的法律参谋
6、的外脑
7、降低管理成本
8、实现长久发展
董事会决议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对外担保效力
实务要点: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属于公司内部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亦只是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情简介:2004年,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在科技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中,生效判决确认科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无效。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科技公司副董事长杨某为该担保事宜收受热电公司行贿款4万元。
认为:①科技公司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规定。根据科技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中披露,该担保系充分考虑了本企业利益和担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作出的决定。无证据表明签署董事会决议股东受杨某胁迫,故杨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案涉保证合同效力。②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形成属公司内部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亦只是在科技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故判决科技公司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
关于决议不成立之诉
确定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性质,是完善瑕疵决议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在我国法上,从公司法规定看,该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决议,决议方才成立。因此,虽然公司法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情形,但从系统解释出发,可以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包含了以决议成立为前提的默示性规定,从而反向肯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合理性。不过从该默示性规定并不能推导出公司法将决议的法律性质明确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结论,而仅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借鉴。审判会原则通过《解释》后,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通过。该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成立。”该规定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确立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常存在确认无效、撤销决议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裁判思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突出。同时,对此类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未成立的决议在形式上载明的内容不一定违法,故通过决议无效之诉获得救济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请求撤销决议则必须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起诉,而决议不成立时,中小股东往往难以及时获知有关事实,因此即使将之纳入可撤销情形,亦不足以救济股东。《解释》第5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完善了对股东表决权的救济。
随意宣传引发的侵权风险
随意宣传引发的侵权风险为方便起见,有的民营企业从图片或者其他中找到相应的图片用于自己的产品包装上或等商业宣传活动中,被控著作权侵权,从而应承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经营不规范引发的赔偿风险部分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购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但由于其在交易时未能要求上游企业开具、收据等凭证,导致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终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也需符合诚信原则。恶意注册商标,意图通过恶意诉讼来获取赔偿,造成相对人利益损失的,应当赔偿。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法律风险防控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修订管理制度。根据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评估的结果,通过修订、补充或起草企业各类管理制度的方式,可以从制度上避免一部分法律风险。
完善工作流程。相对于繁文缛节的规章制度,流程在以图形的方式描述具体行为的程序及内容方面,更形象生动、通俗易懂。
制定工作文本。为避免这些失误也为了减轻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量,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起草企业常用的标准合同文本,那么律师以后的工作于审查合同的改动部分或填空部分,将极大地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
解决具体问题。对识别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已经存在的法律风险着手予以解决。比如突发事件造成的侵权、未了结的诉讼、出于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改制等,这些法律风险是已经现实发生了的,就必须依法予以解决和应对,在处理方法上和一般的法律事务没有什么区别。
执行的问题。再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若得不到企业的有效执行,也是枉然,对律师精心制定方案也是一种浪费,所以律师要与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有效配合,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宣传、培训使法律风险解决方案的原理和理念被企业员工所知悉,并且能够掌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制度、流程、文本、具体的操作方法以及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法。
法律顾问具体顾问方面
1.解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