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门的作用
1.法律部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协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5.组织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
6.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它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国际商务风险
主体引发的风险涉外贸易中,因合同主体引发的风险与国内合同相比较,具有一定的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仅由外方个人签名。在国际商务实践中,外国企业并没有在合同上盖具企业的交易习惯,个人代表企业签名的情况非常普遍,签约人一般为企业的负责人或企业授权的员工等,但发生纠纷后,往往会出现企业声称没有授权情形,或者当事人自己签名后却声称其代表外国某企业,此时难以确定真实的交易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二是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为了合同履行的便利或者其他目的,又签署其他合同,导致在纠纷解决中无法确定哪份合同系真实履行的合同。三是外商的资信或履约能力欠缺。一些国内企业争外贸订单,急于成交出口,疏于审查外商资信及履约能力,贸然订约,招致损失。
公司瑕疵决议被判决撤销、无效或后不存在后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陕西省民二庭《股权转让纠纷疑难问题分析及应对》:
“由于公司决议具有团体法上行为的性质,判决的对世效力必须符合公司法律关系的整体性、稳定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说,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不存在的判决之溯及力,不能简单适用民法上法律行为被判决撤销、无效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以公司决议为基础的公司行为如被溯及无效,将产生公司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公司法在对待以瑕疵决议为基础的行为时,不必当然将瑕疵决议的效力溯及既往,而应视具体情形尊重既成事实,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维护交易的安全。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我们认为应区分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外有别予以处理。
1、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当第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受影响;当第三人明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重要事项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约定如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
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理念的平衡。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的继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
自然人股东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
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收货人员的管理规定
履行义务的风险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应当由对方有权的人员签收,比如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或者对方的仓库保管人员。有些签收人只是对方临时性的工作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记录,要其为适当的收货人难度会比较大。如果对方指示货物交付第三人的,应当保留对方进行指示的证据。定期由对方确认货物交付的情况,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同样,付款与交货一样,也应当注意向公司或有权接收的人员交付。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不注意保留付款的凭证,在发生诉讼时可能对其不利。因此,不论何时,支付款项都应该取得相应的凭证,特别是直接支付现金或者不规范的金融支付,都应该取得收条等凭证。作为收款一方,则应当注意不要重复出具凭证。
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内容
1、为公司起草、制订、审查或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书,同时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预防合同纠纷;(该文书可为中英文合同);
2、帮助建立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行政、经营、等规章制度;
3、就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咨询解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4、应公司要求为员工开展法律培训;
5、当公司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时,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参与相关纠纷的调解;
6、代理公司参加诉讼、仲裁、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应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商务谈判;
8、办理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务。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