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车辆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同的一种情形,在查明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由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被单位)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30%-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考虑到该主要责任的范围从50%以上到以下,幅度较大),减轻40%-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但是,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在有证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机动车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对每一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不**过1万元。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碰撞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因该事故所致的损失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方要求赔偿?可以作为反诉要求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方根据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全市两级在适用该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发现了很多新问题。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的相关条款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给全市两级的民事法官带来很多困惑。为此,我庭在2004年9月组织召开全市民事审判*五次例会时收集、汇总了各基层法院对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在2005年5月10日组织召开*六次例会,在*五次例会讨论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半年来的审判经验和对执法实践的切身体会,针对审判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讨、论证,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以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人和被人承担连带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