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视其是否尽到举证责任而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害、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加害人已经承担的责任等事实的举证责任,都应由原告(加害人)承担,因为被告是否存有不当得利的事实的责任在原告。但是,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应直接变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若原告无相关证据该事故已经处理完毕,不能被告的损失、双方的责任比例已经清楚,则不能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直接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双方的责任比例作出认定,而应告知原告先提出确认之诉,由确定其在事故中应赔偿的数额。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待确认之诉判决生效后再恢复审理。需要说明的是,确认之诉并非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必经的前置程序,只是原告在不当得利之诉中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若其有相应证据能够上述待证事实,则*另行提起确认之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否仍适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15条的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