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费方面审查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项目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方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方费用时,由于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要旨: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
本案要旨: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是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发包方与施工方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亦未约定付款时间,施工方主张工程价款不应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是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民事主体,是案涉工程的“出资人”,组织者、管理者,即包工头,工地老板等,包括、违法、借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人”,即合法的主体不同,其基于实际施工而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与民工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审判实务中,并不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