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有项、第三项
、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本所秉承“法律至上、当事人合法权益至上”的精神,不畏权势、不受利诱、敢于仗义执言、勇于维
护社会公平正义;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勤勉、尽责。 我所愿与社会各界人
士真诚合作!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
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
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
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罚款:
天津律师事务所赵术全律师 2000年起,在天津市大型外资企业任职法务工作,2009年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专业,并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学理底、娴熟的办案技巧以及对案件、对当事人、对律师职业高度负责的,其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以胜诉结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擅长于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等领域。在上述领域深耕细作、潜心研究,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