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优势:
1、每年办理数百起交通事故案件;
2、保险公司出庭律师,熟悉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和理赔流程;
3、透明收费,合理收费;
4、可实行风险收费,先打官司,拿到钱再付律师费。
车辆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同的一种情形,在查明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由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被单位)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环购车未过户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在《合同法》施行前,一般认为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车辆买卖合同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交付和过户登记都是合同履行的内容,且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非以过户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车辆交付后,买方即成了所有权人,其对车辆的运行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应就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32号)中,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车辆质押时的责任主体确定问题:车辆被质押后,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和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质押权人因车辆质押仅**对车辆的占有权,并无使用权。因此,在车辆所有人并未授权质押权人使用其车辆时,质押权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所有人授权质押权人使用其车辆时,则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审查认定问题:如果当事人对机关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是让其进行行政诉讼还是由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审查证据直接改变?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