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费、疾赔偿金、疾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
受害人是指肇事车辆驾驶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肇事车辆上的乘客。若因交通事故共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关系的人员,原告在起诉时未将该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条的规定,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则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5条的规定处理。若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赔偿请求,则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驾驶员在执行职务时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确定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9条的规定,应区分驾驶员执行职务的性质,即其执行的是所在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职务还是其雇主分派的事务。若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若是执行雇主分派的事务,则视该驾驶员有无过错,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的规定处理。对于诉讼主体,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则由于是否系执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需要审查,故依法应予准许;经审理查明确属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则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8条的规定,判由驾驶员所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则依法不应准许。因为驾驶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同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并非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能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若经审理查明驾驶员系非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认为驾驶员所在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可另行起诉驾驶员。若原告起诉时仅以驾驶员的雇主为被告,后原告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应予以准许;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9条的规定,雇员与雇主存在同时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故可根据被告的申请,追加驾驶员为共同被告。
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需要的,可以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人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人已经向起诉的除外。
以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人和被人承担连带责任。
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