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具体项目有哪些
赔偿的项目有以下十一种类型,依据《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如下:
(1)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纠纷赔偿具体项目有哪些?
(5)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等级,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疾用具费;
(7)丧葬费:按照事故发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超过3年。
按份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按份赔偿责任应确定责任人之间的赔偿份额,《侵权法》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家也无争议,需要讨论的是确定份额的前提,即对责任人过错的准确理解。以《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出借机动车的情形为例,该法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但如何理解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条对此作了具体解释: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是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条司法解释前三项列举了具体情形,便于司法操作,但第四项解释属于兜底条款,需要正确理解。比如司法实践中,对于租赁、出借无号牌车辆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呢?笔者认为租赁或出借无号牌车辆的行为违反了车辆应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的法律规定,具有违反该项管理规定的过错,但此类过错与损害发生并无必然联系,无号牌也并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该过错不属于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在此种情形下不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形与租赁、出借车辆给无驾照者的过错类型不同。无驾照者不具备安全驾驶车辆的条件,如非法驾驶则存在安全隐患,易发生交通事故,故此种过错属于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着直接的紧密的关联,出租人或出借人当然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在受害人起诉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否对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侵权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于这一法条的理解,有相当部分人认为这是对侵权人提出诉讼要求对侵权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确定时方予适用的条款;在受害人提出的诉讼中无须适用,因为受害人提出诉讼的目的是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侵权人之间的份额问题与受害人诉求无关。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很多的民事判决未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的情况。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本案要旨: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疾赔偿金或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旅游经营者对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跨区域旅游一般会涉及到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问题,但不管旅游经营者之间如何委托,只要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项目中遭受损害,即使该项目属自费项目,旅游经营者在没有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认定申请应当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材料;(二)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