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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中国香港居民、中国中国澳门居民、闽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和材料:本人的簿、;本人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香港居民、中国中国澳门居民、闽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材料外,旅行。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律师,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二)》*8条*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同样也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较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律师,离婚是指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间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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