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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二款是关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方法,取所缴纳的税款及处刑的规定。本款与前款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于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是指纳税人取税款的行为是发生在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方法”,是指采取本条款规定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手段”。“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是指纳税人将已缴纳的税款回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这类情况的税人往往**过其所缴纳的税额取退税。为了区别情况,真正做到罪刑相当,本款规定,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罪的规定处罚。取税款**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关于税罪的规定处罚。这是考虑到取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实际上等于没有缴纳,性质与差不多。而**过所缴纳的税款取税款,其所取的**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实际是国家金库中的财产,将这部分财产占为己有的,与款规定的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以对“**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本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刑诉法》*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或者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诉法》*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申诉或者控告。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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