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轻松松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九牛会计服务 九牛会计服务 6月4日
九牛会计教您轻松做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在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依条件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尽早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减税红利,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财务部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做如下说明:
一、信息采集渠道: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
二、 APP如何下载:可以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或通过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
1、苹果APPStore:可在APP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2、安卓终端应用: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三、APP如何注册: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1、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即通过输入居民号码和姓名,然后与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2、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进行注册。
四、注册后如何填报专项扣除信息?
每一项扣除的填报步为基本信息(、电子邮箱和联系)的确认,后一步填写申报方式,申报方式分为单位代扣和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两种方式,中间步骤依据具体的扣除项而变化。
注意:填报中的“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通过单位按月扣缴,“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就是自己年终一次汇算。
A、填报“子女教育”前,需准备子女教育信息,子女、配偶号码,填写完毕后需要设置扣除比例。
B、填报“住房租金”前,需准备好住房租赁信息、工作城市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住房租金与房贷只能选择一项进行扣除,填报时系统提示“若您已填报住房,请勿填写本表”。
C、填报“住房”前,需准备好产权,合同等信息。同时,系统也提示“若已填报住房租金信息,请勿填写本表”。
D.填报“赡养老人”前,需准备好父母号码,兄弟姐妹号码。填报“赡养老人”前,需准备被赡养人信息如信息,共同赡养人信息(独生子女无需填写);非独生子女还需填写分摊方式。
E、填报“继续教育”前,需准备继续教育信息:若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需填写教育阶段、入学时间、毕业时间;若为职业继续教育,则填写教育类型、证书取得时间、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
F. 填报“大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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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问快答】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 3%或1%征收率的还能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吗?
广东税务 相关问答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不是开具了3%征收率或者1%征收率的就不能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优惠政策了?该如何申报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于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开具了3%或1%征收率,需要按票面的征收率申报计缴。其他适用3%征收率但未开具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政策。您已开具适用税率的普通,不需要将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在办理申报时,您应将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本期数”第2栏“税务机关的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其他适用3%征收率但未开具的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除此之外,您还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准确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为减轻您的填表负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的“一键采集”功能将会根据您自行开具或申请进行自动归集并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请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或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共和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支持防控和复工复业免征政策的,在开具普通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请您以后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收藏这8个问答!二季度申报马上要用
广东税务 1周前
1.我公司是一家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我们二季度收入还没开,请问二季度应该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2.我公司是广东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今年二季度含税销售收入50.5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二季度销售额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办理二季度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将销售额50万元[50.5/(1+1%)=50]的合计数50万元,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应纳税额填入《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3.我是上海一家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二季度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5万元,未开具,请问在二季度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按照财税2019第13号通知条和2019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二季度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政策。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25万元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本期免税额0.75万元[(25×3%=0.75)],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若你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我公司是福建一家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季度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101万元,按照今年复工复产政策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政策。如果二季度销售的货物在三季度发生退货,我公司在二、三季度分别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100万元[101/(1+1%)=100],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2万元[(100×2%=2)],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应纳税额填入《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你公司二季度适用减征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三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三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三季度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5.我在湖北省武汉市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二季度预计销售额15万元。请问在二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小超市二季度的总体销售额预计在15万元左右,您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政策。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我公司是在北京从事广告服务业的一家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二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40.4万元(含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申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40万元[40.4/(1+1%)=40],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应纳税额填入《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7.我公司是重庆市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预计取得含税收入45.4万元,同时我公司期初结转的扣除项目还有5万元。请问我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应当如何计算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1栏至第7栏依次填报5万元、0万元、5万元、0万元、45.4万元、5万元、40.4万元。在计算填写第8栏时,计算公式中的征收率为1%,第8栏应填写40万元[40.4÷(1+1%)=40]。在填报《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栏“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为40万元,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应纳税额填入《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8.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后,我公司的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政策,预计4月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销售额合计为4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请问应当如何进行二季度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在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考虑到上述减按0.5%征收率征收政策自5月起施行,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因此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纳税申报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填报50万元(=10+40);将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5万元(=50×3%),填写在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1.2万元(=10×2%+40×2.5%),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及《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实际应纳税额0.3万元(=10×1%+40×0.5%),填入申报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在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区分4月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和自5月起减按0.5%征收率征收政策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进行准确填报。
公司为员工购买口罩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请在防控税收优惠20问里找
国家税务总局 2月22日
1.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2.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这样情况我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即可。
3.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4.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物资同时也生产与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6.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受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我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感染的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感染的的药品、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直接相关的药品、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防治任务的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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