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关于借用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借用行为比比皆是,屡禁不止,如何判定行为呢?即凡不具备下述条件的,定为行为:
1.有无资产的产权联系(关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化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2.有无统一的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3.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聘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并不排除承包人对该工程的保修责任
本案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则占有使用之时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承担工程经验收之后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可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尚未竣工验收为由进行抗辩。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的寿命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承担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发包方提前使用之日起未超过法定或约定的保修期限,承包人应承担保修责任。
没有、超越,合同无效
住房和城乡制定的《工程标准》规定了21个行业,分为工程设计综合、工程设计行业、工程设计、工程设计专项四个序列。没有相应或超越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高院在“**设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公司在不具相应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参照《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公司亦应对取得**珀公司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高院认为设计单位不具备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发包人明知事实,被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本案要旨:属于借名行为种,其与不同之处在于:关系中必定存在出借的事实,关系中通常存在出借的事实;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人不能依据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明知事实,被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合同转让后,新的合同当事人可对义务重新约定,但需经备案且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仍以备案合同为准
本案要旨:因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备案后的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可以转让;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转让后,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义务重新进行约定,但是需经备案且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仍要以备案合同为准;合同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合同转让时的工程进度确定。内容相似的一系列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其余证据不宜根据证据规则,以没有证据为由直接采信,而应当审查其是否属实。
发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