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的审讯和刑罚处罚。
触犯刑事法的犯罪嫌疑人都被关押在,通常是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通常需要等待3个月左右,案件较为复杂、取证审理繁复的也有可能会等待一年半载才能出判决。
如果判决无罪则可以被释放回家,判决有罪,则会被依法移交至监狱进行服刑。一般会被关押在这里等待判决。《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进入,属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坐牢,要根据侦查,审查,审判三个阶段来判断。
对自首裁量的规范
根据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类。
1.一般自首。所谓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未被司法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的传唤,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或单位投案的行为;罪行虽然未被司法发现,但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一般自首又可以分为自动投案的一般自首和视为投案的一般自首两种类型。《量刑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准自首。按照《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办案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都视为自首。
3.特别自首。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百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
诈骗罪
行为人以隐蔽的方式使得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置于自身控制之下的,构成罪。行为人使用隐蔽的方式将他人遗失的贵重物品脱离被害人的控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秘密方式使得他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主观上是想占有他人财物在主客观方面都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应以罪定罪处罚。他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不是被骗而自愿交出,故亦不构成诈骗罪。
在窃取他人信息资料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他人账户下资金转移,以此占有他人财产的,构成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管理法规,利用进行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的行为。行为人虽然依靠窃取来的资料对他人的财产进行非法侵占,但是其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并非利用这一金融媒介的独有特性,而只是以此作为一种普通的犯罪工具加以使用,实质上仍然是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秘密将他人财产所有权进行转移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罪。
行为人取得财产时,在既实施了欺骗手段,又实施了手段的情况下,应当定罪还是定诈骗罪,取决于财物所有人持献是否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取得得财产,到底是窃取的,还是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自愿处分行为而获取的。如果行为人虽有欺骗手段,但财物所有人或持献并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取得财产,主要是采取不为被害人知道的手段窃取取得的,仍应定为罪而不是诈骗罪。
交通肇事罪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 “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忍”、“致人重伤”和“造成严”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
关于“特别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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