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规定了作为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禁止商标注册的理由,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为了使商标审查员 在进行商标审查工作中能够准确掌握商标审查尺度,做到准驳一致,避免产生偏差,需要一个审查工作的统一标准 。我们现行《审查标准》是1993年**的,随着《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审查准则》这两年也 作了一定的修改,力求完善、系统、具有操作性。下面做一简要介绍。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 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 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 活动场所的利益。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喇嘛”、“小 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涅磐”、“太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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