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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向公共场所抛物致人的刑事责任认定(**2015.20.019)【裁判要旨】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而从高空抛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物品,因侵害对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该行为仅造成一人的后果,对行为人也不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罪定罪处罚,而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14)连刑初字*00017号。
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因果关系(**2015.12.103)【裁判要旨】无职权即无所谓滥用职权,无效行政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前提,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强推被害人落水溺亡构成故意罪(**2017.14.027)【裁判要旨】二被告人虽不希望亦非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是他们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溺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猥亵、开玩笑的目的,不顾被害人的大声呼叫、旁人的严正警告,仍然强行推被害人落水,并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蔑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罪,而非过失致人罪。【案号】一审:(2015)景刑一初字*6号二审:(2015)赣刑三终字*109号。
非法经营罪裁判要旨观点非法经营并占有部分款的定罪量刑(**2017.17)【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业务并占有部分款,若非法占有款数额较大,宜将全案以非法经营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款数额巨大,此时必须精细考虑非法经营罪量刑档次。当非法经营未达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鼗非法经营事实作为诈骗罪酌定从重情节;当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时宜将非法经营罪与侵占罪数罪并罚;若非法占有款数额特别巨大,宜将全案认定为诈骗罪,将非法经营的事实作为诈骗罪的量刑情节酌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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