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
1、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对合同
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
2、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
3、向对方单位交付标的物、款项、资料或时,应向对方索取收条。
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快递邮寄,
并由对方在通知(或回执)上盖章或对方授权代表在通知(或回执)上签名,并由本方收回妥为保存。
5、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的违约情况,本方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违约及要求补救或索赔的报告。
6、当本方接到对方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解释或提出反索赔。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在对方出具的违约或索赔报告、对帐单等确认类文书上签字盖章,确须确认的,应视具体内容经部门负责人以上同意。
原告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继续履行合同
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根本违约,不适用于合同主要目的未受影响的一般违约情形。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之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对继续履行和定金罚则同时提出主张,应告知其选择其一,并且在当事人拒绝选择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赔偿范围条款
1.决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因素为:违约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或已经预见。
《合同法》第113条。上述两个因素的认定,均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此,合同中可特别约定赔偿范围条款。
2.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守约方履行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损失的认定常发生困难。如有可能和必要,可特别约定此类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3.合同特别约定的赔偿范围,常见以下内容:
(1)律师费;
(2)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公证费、保全费、认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拍卖费、审计费、费、评估费、检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司法实践中,常将合同约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等同或类同于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处理。
参考《江苏省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损失数额的约定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
其它股东出资不实被牵连
您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您务必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这不仅关系到您所投资的企业的利益,更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如果您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就您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的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您的风险。
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且隐名股东不能对抗第三人,代持人可以处分股权。建议您不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主要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目前对于约定两个仲裁机构的已被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事项。
对于诉讼的条款,应注意选择的是否有利。
合同审查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下设金融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涉外及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民商事法律事务部、公司及劳动法律事务部、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刑辩法律事务部、行政法律事务部等八个业务部及行政人事部、财务部两个管理部。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事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部。 本所总部现有执业律师六十余名, 多人次被授予青岛市优秀仲裁员、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女律师、青岛市三八红旗手、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青岛市李沧区巾帼之星、青岛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多人次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本所律师多人次被聘任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环境和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理事,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主任、委员,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培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 执业理念:本所秉承“客户第一”的原则,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