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九十六条之规定:确立了律师提前介入的,这是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使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获得足够的时间和手段准备他们的辩护。但是刑诉法在作出这一规定的同时,又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情情况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部门无论是否案情情况需要,滥用这,甚至还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这与《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遭逮捕、拘留或监视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听、不经和完全保密的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与律师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进行”的规定有差异,这使得律师与控诉方在这一诉讼上极不均衡致使立法的本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得到实现。
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我国刑事诉讼法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刑事拘留怎么办取保?
在刑事拘留期间内,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是能否获得批准,则还需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限长不能超过12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50条、51条、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另外,根据高《规则》37条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规定》63条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流程还是非常复杂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因为出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给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也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了解单位的相关情况;
(二)涉嫌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证据材料: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侦查机关、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四)案件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诉讼文书定性罪名是否准确;
(五)量刑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的限制和对其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七)同案人情况:共同犯罪的案件,了解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八)被害人情况:被害人有无过错,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谅解;
(九)涉案款物情况:有无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清单是否齐备。
(十)辩护律师将案卷材料复制后,应认真、细致阅读案卷材料,案卷材料较少的,可以直接在复制的材料上对重点内容进行圈点。对于案件材料较多的,应制作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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