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材料:(一)立遗嘱人的明。如居民、簿等。(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办理遗嘱公证的注意事项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1)立遗嘱人的明,如、簿等;(2)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3)遗嘱的草稿等。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应注意的有关问题1、非法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2、向他人租借的财产,则不能作为遗产用于继承。3、要严格区分公民个人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如属共有财产,则应先析产,后继承。4、养老金、退休金、伤残补助金等等属于不可转让的人身性,不能被继承的。5、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的,应当就其遗产先偿还债务,偿还后仍有剩余的才能继承。
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我国《继承法》对共同遗嘱未作规定,但司法部2000年颁布实施的《遗嘱公证细则》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由此可见,司法部不提倡共同遗嘱。但是,并未有法律明确禁止两个或以上人员订立共同遗嘱。只是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但在实务中,共同遗嘱往往会引发很多纠纷与矛盾。一是共同遗嘱何时生效的问题。《继承法》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不过,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遗嘱自立遗嘱人时起发生效力。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只要其中一个立遗嘱人去世共同遗嘱就生效,还是需要所有立遗嘱人全部该共同遗嘱才生效?二是共同遗嘱如何变更、撤销的问题。《继承法》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是分开订立遗嘱,每个遗嘱都是相对独立的,此时,任何一个立遗嘱人均可在其之前自由撤销或变更其遗嘱。但在共同遗嘱中,由于存在多个立遗嘱人,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撤销或变更遗嘱的内容。那么一方书写,另一方在上面签字的遗嘱,有效吗?这在法律上是一种比较的遗嘱情形,但生活中又非常常见。首先这种遗嘱是有效遗嘱,是自书遗嘱范畴,并不适用代书遗嘱的规定。这种遗嘱方式其实属于是共同遗嘱,共同遗嘱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遗嘱方式,但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遗嘱的方式。是一种非常的组织方式,双方在共同财产的处分上不同于其他的关系。一方手书遗嘱,另一方在上签字并标明日期的,符合自书遗嘱的情形,是有效遗嘱,法律认可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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