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还没有批准前,在产品包装上将申请号印刷宣传成**号,是不是违法?将如何处罚?
《**法》*十七条规定,**权人有权在其**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标记和**号。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提出以后,授权以前,由于尚未获得**权,申请人不得将该申请号作为**号标注在其产品或包装上。同时,我国《广告法》*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产品或者**方法的,应当标明**号和**种类。未****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权。禁止使用未授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做广告。*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有哪些主要特征?
**权是由**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权人的一种专有。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权是由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创造符合**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人所有,**权人对其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2)具有时间性。所谓**权的时间性,即指**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法对于**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法》*四十二条规定:“发明**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权。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否为不同的人?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法实施细则》*十三条规定**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提交申请-----受理通知书(提交第二天下发)------初步审查(3-6个月)---公开--实质审查(从申请日起18个月)-----授权----办登费、年费(缴费后40个工作日)----下证书
新型和外观:
提交申请-----受理通知书-----初步审查-----授权-----办登费、年费(缴费后40个工作日)-----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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