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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债权转让只要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可以对受让人提出抗辩,不认为受让人当然成为原告,受让人也就不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商业银行债权的则另当别论,其在公告送达之后,自然可以做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如没有进行公告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即使其做为原告起诉,也要考虑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起诉行为实际是对债务的一种追索,只不过是采取了民事诉讼的方式,当然也可以认为是对债务人进行了追索义务的通知,因为起诉书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送达给债务人,由债务人提出答辩意见,这种通知方式实际上要比平时我们所说的通知较为规范和直接。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一)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3)法人复印件;
(4)经办人复印件。
债权转让公告_声明公告_债权登报
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玉成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玉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法院(2017)京民初61号】判决书依法享有的对债务人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金额:本金17,208,910.5美元(按照2017年6月21日汇率6.8193折算为币117,352,723.37元)及(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7,208,910.5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可按照付款当日汇率折算为币数额)依法转让给王玉成,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请债务人和保证人向王玉成履行付款义务(若债务人、保证人因各种原因发生较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北高智科技有限公司
王玉成
2020年7月28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公告:xxx(号xxxxxxx)、xxx(号xxxxxxx):根据我公司与xxxx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我公司已于2020年3月27日将编号为000112#的《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项下我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以及对应的(2018)京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执397号执行案件项下我公司所享有的依法转让给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共和国合同法》、《*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特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贵方,请在本公告通知之日起立即向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特此公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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