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观测点的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除按本规程*3.3、3.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二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
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如需要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变形特征值:
1、基础倾斜α
α=(si-sj)/L(5.1.7-1)
式中si——基础倾斜方向端点i的沉降量(mm);
sj——基础倾斜方向端点j的沉降量(mm);
L——基础两端点(i,j)间的距离(mm)。
2、基础局部倾斜α仍可按(5.1. 7-1)式计算。此时取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墙6~10m内基础上两观测点(i,j)的沉降量为si、sj,两点(i,j)间的距离为L。
3、基础相对弯曲fc:
fc=[2sk-(si+sj)]/L (5.1.7-2)
式中sk——基础中点k的沉降量(mm);
L——i与j点间的距离(mm):
注:弯曲量以向上凸起为正,反之为负。
4、柱基间吊车轨道等构件的倾斜,仍按(5.1. 7-1)式计算。
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沉降观测成果表;
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及各周期沉降展开图;
3、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5、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见附录D*D. 0. 1条,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不提交);
6、沉降观测分析报告。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年观测3~4次,*二年观测2~3次,*三年后每年1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4、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后三个周期观测中每周期沉降量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一般观测工程,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确定。
内部因素
建筑物自身的构筑形态造成荷载分布不均衡使建筑物产生不均匀沉降,这种变形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于稳定。此外,施工差异导致变形也属于内部因素,由于施工差异而造成荷载分布和预计分布不符,从而造成建筑物变形,这种变形对局部来讲一般很小,但考虑从下部到上部的累积变形间的相互影响时,它是建筑物达到危险变形的一个重要因素。
外部因素
引起建筑物沉降的外部因素很多, 建筑物基础的地质构造不均匀、土壤的物理性质不同、大气温度变化、地基的塑性变形、地下水位季节性和周期性的变化、建筑物本身的荷重、建筑物的结构及动荷载的作用,建筑物周围大量挖方等,均会引起建筑物沉降
沉降观测记录的内容为:工程名称、不同观测日期和不同工程状态下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与其逐步沉降量的记录。
沉降观测的仪器及方法
沉降观测宜采用精密水准仪及铜水准尺进行,在缺乏上述仪器时,也可采用精密的工程水准仪(带有符合水准器)和刻度的水准尺进行。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人员也宜固定。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察点的两次观测差不得大于1mm,水准测量应采用闭合法进行。
采用二等水准测量应符合 (mm)的要求;
采用三等水准测量应符合 (mm)的要求。(n为水准测量过程中水准仪安设的次数)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
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按设计要求,一般次观测应在观测点安设稳固后及时进行。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年4次,*二年2次,*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建筑物的裂缝观测,应在裂缝上设置可靠的观测标志(如石膏条等),观测后应绘制详图,画出裂缝的位置、形状和尺寸,并日期和编号。必要时应对裂缝照相。裂缝宽度可用刻度放大镜观测。
工程状态
对一般民用建筑以某层楼面(或标高)为状态标志;对工业建筑以不同荷载阶段为状态标志。
每次沉降观测,应检查每一次观测用相邻观测点间的沉降量及累计沉降量。如果沉降过大或沉降不均匀,应及时采取措施。
其他
观测点编号一栏内各测点的编号应与沉降观测示意图中的编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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