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这些资源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广东税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4日
【快问快答】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 3%或1%征收率的还能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吗?
广东税务 相关问答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不是开具了3%征收率或者1%征收率的就不能享受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优惠政策了?该如何申报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由于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开具了3%或1%征收率,需要按票面的征收率申报计缴。其他适用3%征收率但未开具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减征或免征政策。您已开具适用税率的普通,不需要将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在办理申报时,您应将开具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本期数”第2栏“税务机关的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将其他适用3%征收率但未开具的销售额填入“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除此之外,您还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准确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为减轻您的填表负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的“一键采集”功能将会根据您自行开具或申请进行自动归集并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请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或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共和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支持防控和复工复业免征政策的,在开具普通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请您以后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开具。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税务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0〕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经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
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适用对象为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的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其单位的相应类型享受延长阶段性减免保险费政策。
二、调整延缴、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感染的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三、其他相关事项
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全省统一按规定正常调整。
延长阶段性减免社会保费政策执行期限期间,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发放、权益**、管理服务等相关措施继续按粤人社发〔2020〕58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原根据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享受了阶段性减免保险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延长减免期限重新计算减免额并按规定予以退费。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要求,不得自行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市要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按时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拨资金,做好资金**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组织各市按程序调整2020年基金收支预算,并适时对各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快问快答】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吗?应该如何、申报呢?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吗?应该如何、申报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服务、旅游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您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属于上述公告规定的免征行为,可以开具普通,但不能开具。如果您开的是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在办理申报时,您应将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12栏的“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除此之外,您还需填报《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准确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如果您本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直接先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为减轻您的填表负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已上线的“一键采集”功能将会根据您自行开具或申请进行自动归集并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次,请您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整或确认。在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纳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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